“一國兩府”,是目前唯一合憲的兩岸論述。

作者:陳毅

   法治國家,依法論法。身為中華民國的公民,我們不應該做出違憲的論述。違憲的論述不應該是一個民主國家公民守法守序應有的表現。

   所以如果我們讉責台獨或華獨(中華民國等於台灣)的論述是違憲,那就沒有道理自己也主張一樣是違憲的“兩個中國”這樣的論述。(“一中各表”只是兩岸之間維持穩定的一個默契。所以它是各說各話本來就沒關係,因為只要它能讓兩岸“各自有一個說法”可以與對方平等互惠的交流往來,那這個論述本身就達成了它想要達成的目的。)

 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,兩岸目前的現狀應該是“一國兩府”:一個中華民國,台灣地區、大陸地區兩個政府。中央政府是台灣政府,大陸地區則是目前中華民國治權所不及之處,並且現在是被大陸地區政府,也就是共產黨政權所佔領。(在這裡承認了大陸地區政府的存在,是因為中華民國在1991年時就已經終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,已不再視共產黨為一個叛亂團體。但承認大陸地區政府的事實存在,並不等於承認“中華人民共和國”,因為中華民國在憲法上仍然視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,並沒有放棄對大陸地區的主權宣討。)

   所以憲法增修條文序文才會說:「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…」亦即中華民國的未來是要完成國家民主統一的。

   我覺得這個才是目前唯一合憲的論述:一國兩府。

   這個論述我們可以不喜歡,但不喜歡我們就應該修憲,看是要修成華獨:“中華民國僅限於台、澎、金、馬”,還是要乾脆正名制新憲,改名叫“台灣共和國”,都是民主國家下,主權在民,人民自己的選擇。

   但如果我們明知道現階段我們無法修憲或制定新憲法,那我們本就應該依現行憲法論述兩岸現況才對,這才是真正務實的做法,而非一直在意識形態上打轉,讓國家持續空轉,也讓統獨問題不斷的撕裂台灣社會。國家因此停滯不前,一事無成,終至衰敗,難逃被併吞的厄運,難道這會是每一個台灣人不分藍綠,心中所樂見的結果?

©中華民國光復會 — 驅除馬列,恢復中華!

10 thoughts on ““一國兩府”,是目前唯一合憲的兩岸論述。

  1. “主權在民,民主法治”是現代政治準則,在民眾授權的合法主權國家,公權分置下,才有議會(立法機構),政府(執法機構),法院(司法機構)。不民主,無法治。淪陷區民眾從未給黃俄非法偽政權授權,黃俄非法偽政權不是國家。“黨是領導一切的”,“‘公’‘檢’‘法’一家人”,沒有民眾授權,沒有公權力分置,淪陷區民眾選舉過執政黨,從未給共產黨“政府”授權,馬列共匪非法偽政府不是執法機構,不是政府。

  2. “先‘民主’,後集中”是個什麽玩意兒

    以前四年一次,而後五年一次,淪陷區民眾手拿了一張叫做“選票”的手紙,參加叫做“選舉”的西朝鮮特色團體操大匯演,給那張手紙賦予了什麽政治權力?沒有立法權,沒有任免權,沒有彈劾權,沒有審查權,沒有創製權……只是政治選擇權。非要找個所謂“基層人大代表”代替自己行使政治選擇,自己沒有能力自由選擇,自主授權,淪陷區民眾是白癡嗎?既然淪陷區民眾沒有能力自由選擇,自主授權,是白癡,那兩個所謂“基層人大代表候選人”如何產生一個所謂“基層人大代表”?既然淪陷區民眾有能力自由選擇,自主授權,不是白癡,那為何不能直接選舉有立法權的省市級人大代表,全“國”人大代表?如此誖論,唯一的解釋只能是黃俄共匪以所謂“先‘民主’,後集中”的狗屁“法律”形式剝奪民眾一切政治權力,這是奴役壓迫人民,是有組織的犯罪行為。“主權在民,民主法治”,沒有民眾授權,所謂“‘中華’‘人民’‘共和’‘國’”只是非法偽政權,不是合法主權國家。

    馬克思不是中國人,列寧不是中國人,馬列主義不是中華文化,以馬列主義爲基礎不配使用“中華”;以“先‘民主’,後集中”的狗屁“法律”形式,剝奪民眾一切政治權利,不配使用“人民”;“個人服從集體,地方服從中央”的中央集權制不配使用“共和”;“人在黨上,黨在‘國’上”的黃俄二鬼子非法偽政權,從來也不是民眾授權的合法主權國家。

    綜述:中國是中華民國的簡稱,是以民族主義,民權主義,民生主義的三民主義建國的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家。所謂“‘中華’‘人民’‘共和’‘國’”欺世盜名,名實不符,從未真實存在。

    五星紅旗是個什麽玩意兒

    五零年“公私合營”,失去產業的民族資本家紛紛跳樓,民族資產階級消失,只是四星旗;六零年“三面紅旗”,禁止饥民逃荒,致使整村整鄉的農村人口餓死,農民階級消失,只是三星旗;七零年“割資本主義尾巴”,大街上搶劫農村老太太的雞蛋,小資產階級消失,只是二星旗;八零年“改革開放”,工人大規模下崗失業,工人階級消失,只是一星旗。那顆最大的星星是誰?特色官僚資產階級的代言人——“中國”共產黨,所謂的五星紅旗只是另類的鐮刀斧頭黃俄共匪反人類犯罪團夥黨旗。

    法西斯非法偽政權覆滅,法西斯黨被取締;納粹非法偽政權覆滅,納粹黨被取締;蘇共非法偽政權覆滅,蘇聯解體,蘇共才會被取締;……反對黃俄共匪反人類犯罪團夥,卻不反對黃俄非法偽政權,猶如反貪官不反皇上一樣荒唐可笑。

  3. 大陸淪陷後,淪陷區還有農民嗎?在自己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,才是農民。沒有土地所有權,卻又以農業為生,在傳統是佃戶,在現代是農業產業工人。既然喪失遷徙自由(暫住證),既然被剝奪生育決策權(準生證),那麽既不是佃戶,也不是農業產業工人,更不是農民,而是農奴。

    公豬母豬能下幾頭小豬,是由公豬母豬決定嗎?這個耳朵短,摔死;這個尾巴長,摔死;這個牙齒尖,摔死……一對公豬母豬只許下一頭小豬,沒有準生證不許生孩子。烤乳豬熱賣,豬仔脫銷,“二孩”也罷,“三胎”也罷,你們的生育決策權呢?失去生育決策權,你們是豬是人?

    土地是生產資料,淪陷區民眾只有土地使用權,沒有土地所有權。房子建在土地上,沒有土地所有權,也就沒有房屋所有權。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權,也就是七十年的房屋使用權。淪陷區民眾窮盡一生,掏空“六個錢包”,是在買賣房屋,還是在有償轉讓七十年房屋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呢?狗對於狗窩,擁有的是使用權,還是所有權?住在只有使用權,沒有所有權的豪華狗窩裡,你們是人是狗?

    多年前,一個朋友就曾說過“公有制就是權力所有制”,只要民眾失去一切權力与自由的虛假“公有制”延續,只要名實不符的所謂“‘中華’‘人民’‘共和’‘國’”黃俄非法偽政權存在,你們就是豬,是狗,是農奴,就不能站起身堂堂正正做人。

    政治決定經濟。在三民主義中,民權主義位在民生主義之上,民權得以保障,才有民生幸福。所謂“改革開放”已將近五十年,所獲經濟發展成果,与淪陷區喪失權力,毫無自由,受奴役,被壓迫的億萬民眾有關係嗎?磨盤上是高粱面,是玉米麵,還是粗糧細作的特供全麥粉,与吃草料,挨皮鞭,矇蔽雙眼,轉圈拉磨的蠢驢毫無關係。

  4. 在民眾授權的合法主權國家,公權力分置,才有議會(立法機構),政府(執法機構),法院(司法機構)。即,經由民眾選舉授權,存在公權力分置,才有作為執法機構而存在的政府。滿清總理衙門不是政府,“‘公’‘檢’‘法’一家人”的“‘人民’‘政府’”同樣不是政府。

    警察是就職政府機構,作為執法者的國家公務人員。為了豬食犬糧,穿制服,領編號,混跡非法偽政府,“服從命令聽指揮”的“‘人民’‘警察’”,“公安幹警”不是執法者,當然也就不是警察。

    黨衛“軍”屬於納粹黨,“‘解放’‘軍’”屬於誰?“黨要指揮槍”,“將支部建在連上”,“抵制軍隊國家化錯誤思想”的黃俄共匪武裝暴力團伙也能算是軍隊嗎?也配算是軍隊嗎?“服從命令聽指揮”,槍口指向人民的武裝暴徒,加入黃俄特色黨衛軍的炮灰也能算是軍人嗎?也配算是軍人嗎?

    沒有中華文化根基,即便能說流利漢語,即使長了一張黃臉,也未必就是中國人。日本鬼子在偽滿洲國鈔票上印製孔子頭像,黃俄二鬼子滿世界開設孔子學院,同樣妄圖侵佔中華,黃俄共匪与日本鬼子並無不同,區別只是模仿用心与不用心,模仿得像与不像。東條英機的中文翻譯比黃俄匪酋更像是中國人,即便同樣是鬼子,卻也還不至於大庭廣眾“通商寬衣”,以“滿臉噴糞”的蘇俄優良傳統,建設“人類命運共同體”的特色“大東亞共榮圈”,“把紅旗插遍全球”。

  5. 破有立,不破不立,先破後立。以文化,政治兩個方面,足以否定黃俄非法偽政權。“一葉障目,不見泰山”,去除馬列共匪矇蔽,忽略黃俄非法偽政權存在——中華民國才是中國,才是全體華人的祖國。

    “主權在民,民主法治”是現代政治準則,沒有民眾授權的非法偽政權不是合法主權國家,不具領土,領海,領空,外交……一系列主權概念。美國軍隊豈止可以在南海自由通行,在黃海軍事演習,歡迎美國軍隊進入中南海,協助中華民國終止黃俄共匪禍亂中華。

    奴役壓迫人民的非法偽政權就應該被顛覆,盤剝壓搾民眾的非法偽政府就應該被推翻,荼毒生靈的反人類犯罪團夥就應該被取締,沾染人類鮮血的妖孽惡魔就應該被消滅。

  6. 孟子曰:“無惻隱之心,非人也;無羞惡之心,非人也;無辭讓之心,非人也;無是非之心,非人也。”愚昧無知是因,懦弱無恥爲果。愚昧無知,懦弱無恥是人嗎?能是人?

    “物以類聚,人以群分。”魚找魚,蝦找蝦,烏龜看上大王八。能夠認可納粹非法偽政權,只能是同樣奴役壓迫人民的法西斯非法偽政權,以及軍國主義非法偽政權。認可奴役与壓迫,承認黃俄非法偽政權爲國家,爲中國,絕對不是受奴役,被壓迫,億萬淪陷區人民的恥辱,而是全人類的恥辱。

    國父中山先生提出三民主義:民族主義,民權主義,民生主義;

    美國羅斯福總統提出四大自由:信仰之自由,言論之自由,免於恐懼之自由,免於物質匱乏之自由。

    民族主義對應於信仰之自由;民權主義對應於言論之自由,免於恐懼之自由;民生主義對應於免於物質匱乏之自由。

    如此契合必有深層次原因,也就是自由与權力之間的關係——在自己權力範圍內行使權力就是應獲尊重,應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自由。

    無論是美國羅斯福總統提出的四大自由,還是國父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義,提出之時都只是方向,不是目標。在民主法治下,逐步完善,而今已然是目標,不再只是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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